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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博体育- 宝博体育官网- APP下载 BaoBoSports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公布2025年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6-01-05 18: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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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3月,上高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上高县新界埠镇检查发现,锦江河南岸路边某家庭农场经营的蔬菜种植基地道路两旁的排水沟、田埂和菜地里有大量的废弃农用薄膜,部分农用薄膜已经深深嵌入土地之中开始腐烂。农业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家庭农场负责人开展普法宣传,并按程序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期届满后,农业执法人员再次来到涉案地点查看整改情况,发现当事人没有按要求整改到位。上高县某家庭农场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上高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整改到位,并作出罚款21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0月,吉安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吉安市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取了该公司生产的上海青农产品。经检测,该农产品联苯菊酯检测值不合格,为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经立案查明,涉案批次上海青农产品采摘数量为250千克,当事人已主动追回该批次产品做无害化处理。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吉安市农业农村局经集体讨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8月,赣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康大队收到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在当事人胡某果园抽检的阳光玫瑰葡萄样品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超标,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胡某于2025年5月从网上购买农药高效氯氟氰菊酯用于葡萄种植疾病防治,因不规范用药导致产品休药期过后仍药残超标。涉案葡萄共100千克,已销售完毕无法追回,销售金额525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赣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25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2月,景德镇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称有人从外地购入待宰销售的一车17头活牛疑似投喂过瘦肉精。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核查,对该批活体牛随机提取部分牛尿样品进行瘦肉精速测检测,结果显示“盐酸克伦特罗”呈“阳性”。后经采集全部牛尿样品送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定量检测,结果显示有12份牛尿样品检出盐酸克伦特罗成分。经立案查明,钟某伙同他人在河北某地肉牛养殖过程中购买“瘦肉精”药品进行饲喂,后将饲喂的肉牛运往景德镇市准备进行宰杀销售被查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景德镇市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5年9月,鹰潭市余江区农业农村粮食局接上级线索交办函,称对童某经营的某家庭农场的鸡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显示该批鸡蛋兽药多西环素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查明,童某在家庭农场家禽养殖过程中,因对家禽饲喂多西环素导致鸡蛋药物残留超标,涉案批次鸡蛋共计10千克。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鹰潭市余江区农业农村粮食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鸡蛋,对涉案鸡蛋进行监督销毁,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2月,万年县农业农村局对在辖区内承包水面养殖的余干县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开展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其养殖的黄鳝产品恩诺沙星残留超标,判定为不合格。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在养殖期间使用了恩诺沙星药物,涉案批次黄鳝共计30千克,已全部销售无法追回,货值186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万年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60元、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0月,芦溪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开展生猪私屠滥宰执法巡查时,在芦溪县源南乡某家庭农场内发现违法屠宰生猪窝点,现场查获已宰杀生猪肉品1450千克。经立案查明,自2024年7月起,刘某、黄某等人租用刘某某的闲置厂房作为屠宰场所,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工人从事违法屠宰活动,屠宰后的生猪产品未开展检疫检验,存在较大的肉品安全隐患,涉及金额36万余元。因涉嫌犯罪,芦溪县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2025年11月,芦溪县人民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2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2024年12月,铜鼓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收到铜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反映李某某以自己生猪养殖场的名义分别于2024年7月8日和7月10日帮助从事生猪贩运的赵某2次虚假申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官方兽医(另案处理)在未经现场核实的情况下,开具了2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而实际上赵某并未在李某某养殖场购买生猪。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版发送给赵某,共收取赵某2000元作为报酬。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铜鼓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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